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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紅燈右轉與闖紅燈的差別?
【案例】 新北一名男子A因紅燈右轉遭民眾檢舉,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裁處A罰緩2700元;A主張其為紅燈右轉,並非直行或左轉闖紅燈,他的行為應該是要適用道交條例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的規定,雖然裁決處引用交通部對於闖紅燈之認定,主張紅燈右轉也屬於闖紅燈,但法院審酌後,認為道交條例第53條已有區分「紅燈右轉」與「闖紅燈直行、左轉或迴轉」的處罰規定,所以認定原處分適用條文有誤,判決A勝訴【註1】。 【道交條例的規定】 關於「闖紅燈」與「紅燈右轉」之處罰,規定在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為「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從立法理由來看:「汽車紅燈右轉之違規行認,其嚴重性未若闖紅燈直行、左轉彎或迴轉者,爰將紅燈右轉之行為另規定於第二項,並另為罰則之規定。」,認為「紅燈右轉」與「闖紅燈直行、左轉、迴轉」之危險性有別,因此分開規定,也就是若為「闖紅燈」,裁罰1800元以上5400元
12分钟前讀畢需時 2 分鐘


【時事】婚前協議的效力
【案例】 北部一名女子A,婚前與丈夫B簽屬協議,約定「婚後若對配偶施以家庭暴力,每次須賠償100萬元」,但婚後仍發生衝突,B情緒失控翻桌,導致A膝蓋瘀青,因此A提告請求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士林地院審酌後,認為此婚前協議有效,但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過高,依法酌減為30萬元【註1】【註2】。 【婚前協議書可以約定什麼內容】 婚前協議書是婚姻雙方於登記前,所簽立的書面協議,其本質上為契約,實務上也承認只要雙方合意,就可以簽立婚前協議書。 而婚前協議書可以約定以下內容: 一、 夫妻財產制 婚姻雙方可以在婚前協議書中,約定要採用「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跟婚後財產,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財產,而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如離婚、一方死亡),則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適用【註3】。 共同財產制,將夫妻的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特有財產指的是「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註4】;共同財產,可以由夫妻共
2025年12月19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時事】員工造成顧客受傷,該怎麼求償?
【案例】 日前台中一家知名連鎖餐廳一名店員,疑似誤拿裝有清潔劑的熱水瓶為顧客回沖熱茶,造成顧客喉嚨出現灼傷症狀,幸好就醫後並無大礙;而臺中食安處接獲通報後即到現場稽查,並因店家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勒令店家停業,也將業者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註1】。 【顧客怎麼求償】 餐廳員工誤拿裝有清潔劑的熱水瓶,為顧客回沖熱茶,造成顧客飲用後喉嚨出現灼傷症狀,不論員工的行為是故意或是過失,該行為確實已侵害顧客的身體權或健康權,且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顧客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另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註2】,所以該法屬於保護他人的法律,顧客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但若只向員工請求賠償,可能遇到的問題為員工的資力無法負擔賠償的數額;因此,我國民法第188條第1項另規定,受僱
2025年12月5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時事】勞工工資如何認定?
【案例】 臺灣自來水公司4名退休員工,因自來水公司未將「績效獎金」列入工資計算平均工資,認為渠等所獲得的退休金短少,所以起訴自來水公司應補發差額及法定利息;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自來水公司發放的績效獎金不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因此判決駁回4人的請求,全案仍可再上訴【註1】【註2】。 【工資如何認定】 勞工的平均工資多寡,涉及到職業災害補償、退休金所能領取的數額,因此對於什麼樣的給付需要列入工資計算,就非常重要。 依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另有規定,若為紅利、獎金(如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特殊功績獎金等)、三節獎金、差旅費等給付,則不屬於工資【註3】。 實務上對於工資的認定,則須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勞務對價性是指「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經常性給與是指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到的給付,至於如何認定是否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應依社會的通常觀念,基於客
2025年11月28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時事】在路上拍攝,會觸犯法律嗎?
【案例】 日前一名陸配A於台北市民生國小旁的人行道直播,被民眾檢舉疑似非法竊錄、蒐集個人資料及妨害秘密;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在偵查後,認為看不出A有攝錄特定人士,也並非他人的高度私密活動,所拍到的影像本身難以辨識人物身分,也沒有蒐集足夠直接或間接識別他人的資料,因此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或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而給予A不起訴處分【註1】。 【可能觸犯的刑法規定】 我國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本罪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權及個人私密領域、空間、言論、活動不受他人刺探、侵擾的權利。 所謂利用工具或設備,指的是使用可以強化視覺或聽覺的工具設備,例如望遠鏡、竊聽器等,立法理由也指明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屬於該條所稱的工具或設備【註2】。 窺視、竊聽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而觀看或聽聞;竊錄,是指未得他人同意,以照
2025年11月21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時事】竊盜、搶奪、強盜的差別
【案例】 去年台中一棟透天厝發生一起入室強盜案,A男跟B男盯上C男,半夜持刀控制C男,並洗劫C男所有錢財,且後續為了避免犯行曝光,便想將C男殺害,逼迫C男喝下添加藥物的飲料,並在屋內點燃木炭跟火種,營造C男中毒身亡的景象,所幸C男並未因此昏迷,並逃了出去,趁機報案【註1】。問題來了,為什麼拿走別人的財產不是竊盜罪?而是強盜罪?竊盜罪跟強盜罪,還有搶奪罪有什麼差別? 【竊盜罪】 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成立竊盜罪,要件為「竊取他人動產行為」、「竊盜故意」、「不法所有意圖」。 所謂的竊取行為,依實務見解,是指行為人係指未經同意破壞持有支配之關係,而建立自己的持有支配關係【註2】。 竊盜故意為行為人對於自己未經他人同意而取走他人動產的行為有所認識,且進而實行的心態。 而不法所有意圖分為「所有意圖」及「不法意圖」,所有意圖是指行為人有排斥原持有人對動產的支配關係,而以自己為該動產所有人自居的心態【註3】;不法意圖是指行為人知道自己欠
2025年11月14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時事】家人失蹤多年,家屬該怎麼辦?
【案例】 桃園有一名男子A,民國88年5月29日赴美國後,就與家人失去聯絡,家人透過各種方式試圖尋找A,但都沒有下文,至今超過25年,由於超過法定失蹤年限甚多,家人便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法院審酌A的入出境資料、勞健保、所得財產均無任何活動紀錄,且公告及登報催告7個月,仍無人陳報A生存,因而推定其於95年5月29日死亡【註1】【註2】。 【何謂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是指自然人於失蹤一定時間後,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以消滅失蹤人的法律關係,使之發生與真實死亡同等的效果,並使後續繼承、領取保險金等事項可以進行【註3】。 我國關於死亡宣告,規定在民法第8條,分為: 1.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2.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3.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因此聲請死亡宣告,須符合「失蹤持續一段期間」、「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等要件。 依實務見解,所謂失蹤,是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
2025年11月7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時事】逃兵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案例】 日前查獲許多藝人為了不要當兵,委託他人假造身體健康資料,以符合免役資格,近日新北地方法院開庭,全部被告皆承認犯罪,並請求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但檢察官表示若給予緩刑,可能會讓逃兵心存僥倖,因此建議法官不給予緩刑,至於後續如何審理,仍待合議庭決定【註1】。 【當兵的條件】 依兵役法第3條第1項規定,18歲至36歲的男子,屬於役齡男子【註2】;但如果有身心障礙、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或身高、體重、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則可以免服兵役【註3】,如嚴重視力、聽力受損、身高196公分以上或身高154公分以下、BMI值小於15或BMI值大於35。 役齡男子又可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註4】,因此,若無上開免役的情形,而為常備役體位的役齡男子,則需要服役。 【逃兵會觸犯甚麼法規】 役齡男子如果為了避免徵兵,而有隱匿不報、不實申報、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毀傷身體變更體位、遷移住居所而不申報、未經核准出境或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等情形的話,就會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的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
2025年10月31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時事】不起訴與緩起訴的差別
【案例】 北市大同分局一名員警A,因為讓民眾拍下調查筆錄與證據畫面,遭外流上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涉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密罪」,但於士林地檢署偵查後,雖認定A確實觸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密罪」,然A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本身沒有前科,本件行為也沒有造成具體損害,所以給予A不起訴處分【註1】。 【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偵辦案件,如果就其所調查得來的證據,已可認為被告有足夠的犯罪嫌疑,此時檢察官應提起公訴【註2】,反之則不能提起公訴。 至於不起訴可分為「絕對不起訴」及「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的規定即為絕對不起訴,若有下列10種情形,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1. 曾經判決確定者:指具有實體確定力的有罪、無罪判決。 2. 時效已完成者:指刑法第80條【註3】規定的追訴權時效已到時限。 3. 曾經大赦者:大赦是指對特定犯罪或一般犯罪所為使其消滅刑事法上的一切效果的命令;因此若已受罪刑宣告,該宣告為無效,若未受罪刑宣告,追訴權消滅【註4】。 4.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指原本規定的法條已遭刪除,且已無其他
2025年10月27日讀畢需時 7 分鐘


Q.在機車車牌上用魔鬼氈黏上板子擋住車牌號碼可以嗎?第三人把板子撕掉會不會成立毀損罪?
A. 1.用板子擋住車牌號碼的行為,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可罰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 2.第三人把板子撕掉不會成立毀損罪,因為毀損罪的成立,必須要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會成立。但是將魔鬼氈上的板子撕下來,板子應該還是能再黏回去,所以沒有該當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且用板子遮住車牌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違規行為,撕掉板子的行為也沒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以不構成毀損罪。 相關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感謝東森新聞採訪 文字新聞: https://today.line.me/tw/v3/article/1Dra9
2025年10月24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時事】進貨也要注意商標權
【案例】 一名在網路上販售3C產品的A,透過淘寶網站購買580件標有Apple圖樣的連接線、電源轉接器,當貨品進口到台灣時,經臺北關人員查驗發現異狀,送交Apple指定授權經銷商鑑定,確認貨物均為仿冒商標的物品,因而遭檢察官起訴;雖A主張賣家聲稱是原廠正品,然法院認為並無證據可證明,因此認定A違反商標法第97條規定,判決A有期徒刑5個月,仍可上訴【註1】。 【商標是甚麼】 商標,指的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者,用來區別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章;商標可以是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或上開種類的聯合【註2】。 商標必須具有識別性,所謂的識別性,是指一般消費者可以透過商標,辨認該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的不同【註3】,識別性又可分為「先天識別性」及「後天識別性」【註4】。 「先天識別性」是指該商標直接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又可分為「獨創性標識」、「任意性標識」、「暗示性標識」。 1. 獨創性標識:指非沿用既有的詞彙、事物,且本身不具特定含義,該標識創作目的就是為了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如Google用於網路
2025年10月17日讀畢需時 5 分鐘


阿宏律師有話跟繼承人說,遺產稅新制上路啦~
家人在世時有人先拿了一堆財產,家人過世後自己只分到一些,竟然還要幫那些多拿的人繳遺產稅!? 天理何在!!!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大法官說遺產及贈與稅法違憲! 而目前制度如何運作呢,阿宏律師報你知 #遺產 #繼承 #遺產稅 #贈與 #憲法訴訟
2025年10月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時事】千萬不要隨便將銀行帳戶交給他人
【案例】 日前,一名職籃啦啦隊員A,於民國112年11、12月某日,將帳戶交給詐欺集團成員B,讓詐欺集團成員B匯入詐欺得來之款項,其再依詐欺集團成員B的指示,要將款項轉出用以購買虛擬貨幣時,因為渣打銀行風險控制限制提領,而無法轉出;法院認為A的上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39條第...
2025年10月9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時事】為了優先座發生爭執,會觸犯什麼法律呢?
【案例】 日前網路流傳一段影片,在台北捷運車廂內,有一名拿著多袋物品的婦人A,用袋子碰撞坐在優先座的年輕人B的大腿,要求B讓位,B因A的行為,起身將A踹到對面座位上,A隨即表示要叫警察,但之後自行離去;捷運警察隊得知相關資訊後,認為雙方在捷運上互毆,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
2025年10月3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一台殘值不到 33 塊錢的舊電鍋,送給拾荒婦人,竟然會涉及貪污?
虎斑貓的律師阿爸-律師看時事系列EP1 大家好,本支影片是我們的「律師看時事」系列第一集,想跟大家分享最近新聞報導中,有清潔隊員出於善意將民眾丟棄的舊電鍋送給拾荒婦人,因而遭起訴涉嫌貪污的事件。 不知道對大家來說,是不是有些難以想像和理解呢?就讓我透過這支影片來為大家解說吧...
2025年9月26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時事】怎樣才算緊急避難行為?
【案例】 一名婦人A於113年7月,駕駛先生B名下小客車時,時速高達133公里,遭警方檢舉並裁罰1萬2000元、吊扣牌照6個月;B男表示自己因上呼吸道炎症前往高雄診所看診,醫生囑咐若症狀惡化應立即回診,7月29日上午病況加重,才緊急駕車返診,因此超速並非惡意,而是緊急避難;...
2025年9月23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Q.租屋後房子出現裂縫,覺得有安全問題,能否終止租約?房東或是包租代管業者能不能主張要扣一個月押租金?
A.如果租客因為房子有裂縫,導致居住有安全問題,想要依照民法第424條終止租約,就需要舉證,房子的裂縫確實會影響到居住安全。 若租客能夠舉證房子確實有安全疑慮,依照民法第424條規定,則房東跟包租代管業者不可以扣押租金;若房子的裂縫無安全疑慮,租客仍要終止契約,契約若有記載...
2025年9月1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Q.在自家騎樓上掛紅布條寫:「私人住宅,請勿停車 違者後果自負!!」,會成立恐嚇罪嗎?
A.恐嚇罪的成立必須要在客觀上有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法益之具體不法通知;主觀上,要有恐嚇的犯意,才會成立。 這個案件看起來,客觀上沒有具體的說會對車子或車主使用怎麼樣的不法手段,所以不會構成恐嚇罪。 感謝東森記者採訪 影片新聞連結:...
2025年9月16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時事】將殘值不到33元的電鍋送給拾荒婦,也會涉及貪污?
【案例】 北市府清潔隊員A,於清運垃圾時,看見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好像仍可使用,便帶回家測試,確認可以使用後,便將該電鍋轉送給拾荒的婦人;但A的行為被他人看見,並遭檢舉,A經過政風處內部約談,遂前去自首,後續遭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罪」起...
2025年9月12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時事】什麼是妨害名譽?妨害名譽會怎麼樣?
【案例】 有一名男子A,因不滿主管B受媒體採訪時,當媒體詢問其請假紀錄、考績處分等事項時,B證實有上開情事,雖報導並未揭露A的全名,但從姓氏、前職業、現職業等線索,可連結到A,因此認為已經侵害其名譽,故向B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台中地院認為B對於媒體採訪之事僅是客觀回覆,並未侵...
2025年8月29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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