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將殘值不到33元的電鍋送給拾荒婦,也會涉及貪污?
- 法律 大任
- 9月12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案例】
北市府清潔隊員A,於清運垃圾時,看見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好像仍可使用,便帶回家測試,確認可以使用後,便將該電鍋轉送給拾荒的婦人;但A的行為被他人看見,並遭檢舉,A經過政風處內部約談,遂前去自首,後續遭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罪」起訴,但因A犯後自首且犯罪情節輕微,檢察官亦請法院減輕其刑,本件正在審理中【註1】。
【如何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我國貪污治罪條例,是為了「嚴懲貪污、澄清吏治」,專門針對公務員所制定;而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公務員,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可以分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註2】,符合以上身分者,都有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
而貪污治罪條例規範了多種違法態樣,例如圖利、收賄、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等罪,且每種罪的刑度皆非常嚴苛【註3】。
市政府的清潔隊員,屬於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註4】,因此A為公務員,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
至於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民眾,也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嗎?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此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民眾,若與公務員共同實行犯罪,或有教唆、幫助的行為,仍有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
【可以減刑嗎】
由於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刑度嚴苛,且並無以犯罪所得多寡區分刑度,所以就算如本件只是交付殘值33元的電鍋給拾荒婦人,若未減刑,最輕也是會被判決5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有無減刑對於刑度的影響非常大。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定有減刑相關規定,犯罪後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若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更可以免除其刑;至於犯罪後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可以減輕其刑,若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註5】。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也有規定,所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的話,可以減輕其刑【註6】。
由於A是自首,並已繳回犯罪所得,所得利益也低於5萬元,應是能依上述減刑規定,減輕A的刑度,讓A能有緩刑的機會。
【註1】李隆揆,舊電鍋「殘值不到33元」送拾荒婦 暖心清潔員涉貪遭訴,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993522,聯合新聞網。(最後瀏覽日期:114年9月11日)
【註2】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註3】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參照。
【註4】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刑事判決參照。
【註5】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2項:「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註6】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