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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紅燈右轉與闖紅燈的差別?

  • 作家相片: 法律 大任
    法律 大任
  • 12分钟前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案例】

新北一名男子A因紅燈右轉遭民眾檢舉,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裁處A罰緩2700元;A主張其為紅燈右轉,並非直行或左轉闖紅燈,他的行為應該是要適用道交條例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的規定,雖然裁決處引用交通部對於闖紅燈之認定,主張紅燈右轉也屬於闖紅燈,但法院審酌後,認為道交條例第53條已有區分「紅燈右轉」與「闖紅燈直行、左轉或迴轉」的處罰規定,所以認定原處分適用條文有誤,判決A勝訴【註1】。

 

【道交條例的規定】

關於「闖紅燈」與「紅燈右轉」之處罰,規定在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為「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從立法理由來看:「汽車紅燈右轉之違規行認,其嚴重性未若闖紅燈直行、左轉彎或迴轉者,爰將紅燈右轉之行為另規定於第二項,並另為罰則之規定。」,認為「紅燈右轉」與「闖紅燈直行、左轉、迴轉」之危險性有別,因此分開規定,也就是若為「闖紅燈」,裁罰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的罰緩;若為「紅燈右轉」,則裁罰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緩,兩者關於罰緩的規定有蠻大的落差。

但交通部109年6月30日就闖紅燈行為另有認定【註2】,認為紅燈亮起,仍超越停止線至銜接路段,含車輛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即屬於闖紅燈;因此依交通部會議結論,紅燈右轉仍適用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

 

【實務判決怎麼認定】

本件判決認為,交通部109年6月30日「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原則」之會議結論,雖得援用,但就關於「紅燈右轉」部分,道交條例第53條第2項另有規範,所以會議結論就該部分不予援用;且從立法理由來看,道交條例第53條確實將「紅燈右轉」與「闖紅燈直行、左轉、迴轉」分別規定,在檢視影片後,原告的行為應該是「紅燈右轉」,而非「闖紅燈」,所以認定原處分應屬違法,並將其撤銷【註3】。

 

【註1】挨罰2700元!紅燈右轉 ≠闖紅燈 法官:錯用法條判決撤銷,尹維源,中時新聞網,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1228001171-260402?chdtv。(最後瀏覽日期:114年12月31日)

【註2】交通部109年6月30日「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原則」會議結論。

【註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字第1525號行政判決參照。 #紅綠燈 #闖紅燈 #違規右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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