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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陳建宏律師獲選115-116經濟部榮譽律師
本所陳建宏律師因獲選為115-116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於114年11月17日前往台灣大學醫學院國際會議廳,參加主辦單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及新創企業署,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為執行單位之115-116年度中小企業榮譽律師授證典禮暨服務講習會。本屆全國獲選為榮譽律師者為157名,高雄僅佔14名。陳建宏律師非常感謝主辦單位的肯定,定當以其專業為中小企業們服務。 #榮譽律師 #中小企業 #新創 #公司 #陳建宏律師
2025年11月18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時事】竊盜、搶奪、強盜的差別
【案例】 去年台中一棟透天厝發生一起入室強盜案,A男跟B男盯上C男,半夜持刀控制C男,並洗劫C男所有錢財,且後續為了避免犯行曝光,便想將C男殺害,逼迫C男喝下添加藥物的飲料,並在屋內點燃木炭跟火種,營造C男中毒身亡的景象,所幸C男並未因此昏迷,並逃了出去,趁機報案【註1】。問題來了,為什麼拿走別人的財產不是竊盜罪?而是強盜罪?竊盜罪跟強盜罪,還有搶奪罪有什麼差別? 【竊盜罪】 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成立竊盜罪,要件為「竊取他人動產行為」、「竊盜故意」、「不法所有意圖」。 所謂的竊取行為,依實務見解,是指行為人係指未經同意破壞持有支配之關係,而建立自己的持有支配關係【註2】。 竊盜故意為行為人對於自己未經他人同意而取走他人動產的行為有所認識,且進而實行的心態。 而不法所有意圖分為「所有意圖」及「不法意圖」,所有意圖是指行為人有排斥原持有人對動產的支配關係,而以自己為該動產所有人自居的心態【註3】;不法意圖是指行為人知道自己欠
2025年11月14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賀!三侯國小聘任陳建宏律師為法律顧問
#高雄市立三侯國民小學 於114年8月1日起聘任本所 #陳建宏律師 為 #法律顧問。 #學生 #老師
2025年11月11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賀!陳建宏律師當選陳氏宗親會理事
本所陳建宏律師於114年10月19日當選 #社團法人高雄市陳氏宗親會 理事,為陳氏宗親服務! #陳氏 #宗親會 #陳家 #高雄 #陳建宏律師
2025年11月11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時事】家人失蹤多年,家屬該怎麼辦?
【案例】 桃園有一名男子A,民國88年5月29日赴美國後,就與家人失去聯絡,家人透過各種方式試圖尋找A,但都沒有下文,至今超過25年,由於超過法定失蹤年限甚多,家人便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法院審酌A的入出境資料、勞健保、所得財產均無任何活動紀錄,且公告及登報催告7個月,仍無人陳報A生存,因而推定其於95年5月29日死亡【註1】【註2】。 【何謂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是指自然人於失蹤一定時間後,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以消滅失蹤人的法律關係,使之發生與真實死亡同等的效果,並使後續繼承、領取保險金等事項可以進行【註3】。 我國關於死亡宣告,規定在民法第8條,分為: 1.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2.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3.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因此聲請死亡宣告,須符合「失蹤持續一段期間」、「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等要件。 依實務見解,所謂失蹤,是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
2025年11月7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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