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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家人失蹤多年,家屬該怎麼辦?
【案例】 桃園有一名男子A,民國88年5月29日赴美國後,就與家人失去聯絡,家人透過各種方式試圖尋找A,但都沒有下文,至今超過25年,由於超過法定失蹤年限甚多,家人便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法院審酌A的入出境資料、勞健保、所得財產均無任何活動紀錄,且公告及登報催告7個月,仍無人陳報A生存,因而推定其於95年5月29日死亡【註1】【註2】。 【何謂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是指自然人於失蹤一定時間後,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以消滅失蹤人的法律關係,使之發生與真實死亡同等的效果,並使後續繼承、領取保險金等事項可以進行【註3】。 我國關於死亡宣告,規定在民法第8條,分為: 1.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2.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3.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因此聲請死亡宣告,須符合「失蹤持續一段期間」、「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等要件。 依實務見解,所謂失蹤,是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
11月7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捐血、救濟飢餓、反毒、糖尿病篩檢大型社會服務
本所陳建宏律師於114.11.1參加國際獅子會300E-3區捐血、救濟飢餓、反毒、糖尿病篩檢大型社會服務活動,負責發放物資予低收入戶,為需要幫忙之人盡一份心力。 #國際獅子會 #大任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宏律師 #飢餓 #捐血
11月4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時事】逃兵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案例】 日前查獲許多藝人為了不要當兵,委託他人假造身體健康資料,以符合免役資格,近日新北地方法院開庭,全部被告皆承認犯罪,並請求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但檢察官表示若給予緩刑,可能會讓逃兵心存僥倖,因此建議法官不給予緩刑,至於後續如何審理,仍待合議庭決定【註1】。 【當兵的條件】 依兵役法第3條第1項規定,18歲至36歲的男子,屬於役齡男子【註2】;但如果有身心障礙、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或身高、體重、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則可以免服兵役【註3】,如嚴重視力、聽力受損、身高196公分以上或身高154公分以下、BMI值小於15或BMI值大於35。 役齡男子又可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註4】,因此,若無上開免役的情形,而為常備役體位的役齡男子,則需要服役。 【逃兵會觸犯甚麼法規】 役齡男子如果為了避免徵兵,而有隱匿不報、不實申報、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毀傷身體變更體位、遷移住居所而不申報、未經核准出境或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等情形的話,就會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的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
10月31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時事】不起訴與緩起訴的差別
【案例】 北市大同分局一名員警A,因為讓民眾拍下調查筆錄與證據畫面,遭外流上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涉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密罪」,但於士林地檢署偵查後,雖認定A確實觸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密罪」,然A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本身沒有前科,本件行為也沒有造成具體損害,所以給予A不起訴處分【註1】。 【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偵辦案件,如果就其所調查得來的證據,已可認為被告有足夠的犯罪嫌疑,此時檢察官應提起公訴【註2】,反之則不能提起公訴。 至於不起訴可分為「絕對不起訴」及「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的規定即為絕對不起訴,若有下列10種情形,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1. 曾經判決確定者:指具有實體確定力的有罪、無罪判決。 2. 時效已完成者:指刑法第80條【註3】規定的追訴權時效已到時限。 3. 曾經大赦者:大赦是指對特定犯罪或一般犯罪所為使其消滅刑事法上的一切效果的命令;因此若已受罪刑宣告,該宣告為無效,若未受罪刑宣告,追訴權消滅【註4】。 4.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指原本規定的法條已遭刪除,且已無其他
10月27日讀畢需時 7 分鐘


Q.在機車車牌上用魔鬼氈黏上板子擋住車牌號碼可以嗎?第三人把板子撕掉會不會成立毀損罪?
A. 1.用板子擋住車牌號碼的行為,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可罰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 2.第三人把板子撕掉不會成立毀損罪,因為毀損罪的成立,必須要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會成立。但是將魔鬼氈上的板子撕下來,板子應該還是能再黏回去,所以沒有該當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且用板子遮住車牌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違規行為,撕掉板子的行為也沒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以不構成毀損罪。 相關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感謝東森新聞採訪 文字新聞: https://today.line.me/tw/v3/article/1Dra9
10月24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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