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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員工造成顧客受傷,該怎麼求償?
【案例】 日前台中一家知名連鎖餐廳一名店員,疑似誤拿裝有清潔劑的熱水瓶為顧客回沖熱茶,造成顧客喉嚨出現灼傷症狀,幸好就醫後並無大礙;而臺中食安處接獲通報後即到現場稽查,並因店家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勒令店家停業,也將業者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註1】。 【顧客怎麼求償】 餐廳員工誤拿裝有清潔劑的熱水瓶,為顧客回沖熱茶,造成顧客飲用後喉嚨出現灼傷症狀,不論員工的行為是故意或是過失,該行為確實已侵害顧客的身體權或健康權,且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顧客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另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註2】,所以該法屬於保護他人的法律,顧客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但若只向員工請求賠償,可能遇到的問題為員工的資力無法負擔賠償的數額;因此,我國民法第188條第1項另規定,受僱
2025年12月5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時事】勞工工資如何認定?
【案例】 臺灣自來水公司4名退休員工,因自來水公司未將「績效獎金」列入工資計算平均工資,認為渠等所獲得的退休金短少,所以起訴自來水公司應補發差額及法定利息;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自來水公司發放的績效獎金不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因此判決駁回4人的請求,全案仍可再上訴【註1】【註2】。 【工資如何認定】 勞工的平均工資多寡,涉及到職業災害補償、退休金所能領取的數額,因此對於什麼樣的給付需要列入工資計算,就非常重要。 依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另有規定,若為紅利、獎金(如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特殊功績獎金等)、三節獎金、差旅費等給付,則不屬於工資【註3】。 實務上對於工資的認定,則須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勞務對價性是指「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經常性給與是指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到的給付,至於如何認定是否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應依社會的通常觀念,基於客
2025年11月28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賀!陳建宏律師經樹德科大聘為校外法律專業委員
本所陳建宏律師擔任樹德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校外法律專業委員,於114年11月26日參與114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議。
2025年11月27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時事】在路上拍攝,會觸犯法律嗎?
【案例】 日前一名陸配A於台北市民生國小旁的人行道直播,被民眾檢舉疑似非法竊錄、蒐集個人資料及妨害秘密;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在偵查後,認為看不出A有攝錄特定人士,也並非他人的高度私密活動,所拍到的影像本身難以辨識人物身分,也沒有蒐集足夠直接或間接識別他人的資料,因此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或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而給予A不起訴處分【註1】。 【可能觸犯的刑法規定】 我國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本罪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權及個人私密領域、空間、言論、活動不受他人刺探、侵擾的權利。 所謂利用工具或設備,指的是使用可以強化視覺或聽覺的工具設備,例如望遠鏡、竊聽器等,立法理由也指明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屬於該條所稱的工具或設備【註2】。 窺視、竊聽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而觀看或聽聞;竊錄,是指未得他人同意,以照
2025年11月21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賀!陳建宏律師通過不動產仲裁人審查
本所陳建宏律師通過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仲裁人資格審查,正式成為不動產仲裁人。 #不動產 #仲裁 #仲裁人 #大任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宏律師
2025年11月18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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