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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三侯國小聘任陳建宏律師為法律顧問
#高雄市立三侯國民小學 於114年8月1日起聘任本所 #陳建宏律師 為 #法律顧問。 #學生 #老師
2025年11月11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賀!陳建宏律師當選陳氏宗親會理事
本所陳建宏律師於114年10月19日當選 #社團法人高雄市陳氏宗親會 理事,為陳氏宗親服務! #陳氏 #宗親會 #陳家 #高雄 #陳建宏律師
2025年11月11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時事】家人失蹤多年,家屬該怎麼辦?
【案例】 桃園有一名男子A,民國88年5月29日赴美國後,就與家人失去聯絡,家人透過各種方式試圖尋找A,但都沒有下文,至今超過25年,由於超過法定失蹤年限甚多,家人便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法院審酌A的入出境資料、勞健保、所得財產均無任何活動紀錄,且公告及登報催告7個月,仍無人陳報A生存,因而推定其於95年5月29日死亡【註1】【註2】。 【何謂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是指自然人於失蹤一定時間後,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以消滅失蹤人的法律關係,使之發生與真實死亡同等的效果,並使後續繼承、領取保險金等事項可以進行【註3】。 我國關於死亡宣告,規定在民法第8條,分為: 1.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2.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3.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因此聲請死亡宣告,須符合「失蹤持續一段期間」、「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等要件。 依實務見解,所謂失蹤,是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
2025年11月7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捐血、救濟飢餓、反毒、糖尿病篩檢大型社會服務
本所陳建宏律師於114.11.1參加國際獅子會300E-3區捐血、救濟飢餓、反毒、糖尿病篩檢大型社會服務活動,負責發放物資予低收入戶,為需要幫忙之人盡一份心力。 #國際獅子會 #大任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宏律師 #飢餓 #捐血
2025年11月4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時事】逃兵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案例】 日前查獲許多藝人為了不要當兵,委託他人假造身體健康資料,以符合免役資格,近日新北地方法院開庭,全部被告皆承認犯罪,並請求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但檢察官表示若給予緩刑,可能會讓逃兵心存僥倖,因此建議法官不給予緩刑,至於後續如何審理,仍待合議庭決定【註1】。 【當兵的條件】 依兵役法第3條第1項規定,18歲至36歲的男子,屬於役齡男子【註2】;但如果有身心障礙、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或身高、體重、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則可以免服兵役【註3】,如嚴重視力、聽力受損、身高196公分以上或身高154公分以下、BMI值小於15或BMI值大於35。 役齡男子又可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註4】,因此,若無上開免役的情形,而為常備役體位的役齡男子,則需要服役。 【逃兵會觸犯甚麼法規】 役齡男子如果為了避免徵兵,而有隱匿不報、不實申報、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毀傷身體變更體位、遷移住居所而不申報、未經核准出境或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等情形的話,就會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的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
2025年10月31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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