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怎麽樣才會成立侵入住宅罪?

  • 5小时前
  • 讀畢需時 1 分鐘

刑法第306條第1項的侵入住宅罪成立的前提在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所以如果進入他人住宅是為了救助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可能就不是「無故」。大樓保全、管委會人員、警察、里長,如果有證據顯示住戶在房子內有生命、身體的危險,比如聽到住戶在求救,或是因為房子失火,為了幫忙救住戶收藏的古董而進入他人住宅,一般都不會認為是「無故」,因此不構成侵入住宅罪。

所以如果沒有如上舉例的原因,或其他正當理由,就擅自進入他人住宅內,就可能被認為是「無故」,而構成侵入住宅罪。


感謝東森新聞採訪


留言


大任國際法律事務所.png

承天降之大任,守誠信與專業

800408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206號5樓之3

(近捷運信國小站3號出口,1樓為中國信託銀行)

Tel:07-2611669 / Fax: 07-2611667

  • Facebook社交圖標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