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麽樣才會成立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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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條第1項的侵入住宅罪成立的前提在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所以如果進入他人住宅是為了救助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可能就不是「無故」。大樓保全、管委會人員、警察、里長,如果有證據顯示住戶在房子內有生命、身體的危險,比如聽到住戶在求救,或是因為房子失火,為了幫忙救住戶收藏的古董而進入他人住宅,一般都不會認為是「無故」,因此不構成侵入住宅罪。
所以如果沒有如上舉例的原因,或其他正當理由,就擅自進入他人住宅內,就可能被認為是「無故」,而構成侵入住宅罪。
感謝東森新聞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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