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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追求愛也不要死纏爛打

  • 作家相片: 法律 大任
    法律 大任
  • 13分钟前
  • 讀畢需時 5 分鐘

【案例】

檢察官A因為對書記官B有好感,便展開追求行為,一開始是先請其他檢察官轉送零食給書記官B,之後就直接請書記官B進他辦公室拿零食,書記官B認為造成其負擔,因此拒絕,但檢察官A仍持續追求,更在地檢署停車場、辦公室門口等地等候、騷擾書記官B。書記官B因不堪其擾,提出告訴,經雲林地方法院判處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檢察官A也因此事遭免職【註1】。

 

【什麼是跟蹤騷擾】

我國在110年12月1日公布「跟蹤騷擾防制法」,保障每個人之身心安全、行動自由、隱私,免於受到他人跟蹤騷擾行為侵擾;因此現在若跟蹤騷擾他人,極有可能會觸法。

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是指行為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以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註2】,並使其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活動;依該條規定之行為分為八大類:1.監視觀察、2.尾隨跟進、3.歧視貶抑、4.通訊騷擾、5.不當追求、6.寄送物品、7.妨害名譽、8.冒用個資【註3】。另外若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等以上開方式持續騷擾造成其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及活動,也屬於跟蹤騷擾行為【註4】

因此成立跟蹤騷擾,要件為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的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違反特定人意願、使特定人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活動。

 

【遇到跟蹤騷擾怎麼辦】

遇到跟蹤騷擾的情形,第一步就是先報警,由警察先對被害人採取保護措施,警察也可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告誡行為人不得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註5】;若行為人收到告誡書2年內,再有跟蹤騷擾行為的話,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或警察也可以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註6】。

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可以禁止行為人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之行為、命行為人遠離特定場所、命行為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等【註7】。

 

【跟蹤騷擾也會有刑責】

被跟蹤騷擾,被害人除了請警察核發書面告誡及聲請保護令外,也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規定,實施跟蹤騷擾的行為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科或併科罰金10萬元(跟蹤騷擾罪),但要注意的是此罪須告訴乃論;至於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施跟蹤騷擾行為,刑度就變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科或併科罰金50萬元(攜帶凶器跟蹤騷擾罪)【註8】;若違反保護令之限制,則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科或併科罰金30萬元(違反保護令罪)【註9】。

此外,若法院認為行為人就犯攜帶凶器跟蹤騷擾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的可能,也可以羈押行為人【註10】。

 

雖然遇到喜歡的人追求是很正常的事,但太過死纏爛打造成對方不適,甚至讓對方心生恐懼,除了無法達到追求的目的外,更會讓自己背上刑責,不可不慎。

 

 

 

 

【註1】吳銘峯,檢察官煞到美女書記官狂盧1年!跟騷法判4月 再被免職改任事務官,https://reurl.cc/4Ln5Q3,ETtoday新聞雲。(最後瀏覽日期:114年5月22日)

【註2】所謂與性或性別相關,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CEDAW)第二十八號一般性建議意旨,「性(sex)」係指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性別(gender)」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分、歸屬和婦女與男性的作用,以及社會對生理差異所賦予的社會和文化含義等;次依CEDAW第十九號及第三十五號等一般性建議意旨,「基於性別的暴力」係針對其為女性而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女性,包括身體、心理或性的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即係將女性「在地位上從屬於男性」及其「陳規定型角色加以固化」的根本性社會、政治和經濟手段。另隨著法治化發展、性別主流化概念普及與性別意識提升,CEDAW保護範圍已不限生理女性,而擴及各種性別及性取向者。

【註3】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註4】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註5】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註6】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2項:「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註7】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第1項: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

一、   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二、   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三、   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四、   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註8】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至第3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註9】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10】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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