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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紅燈右轉與闖紅燈的差別?
【案例】 新北一名男子A因紅燈右轉遭民眾檢舉,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裁處A罰緩2700元;A主張其為紅燈右轉,並非直行或左轉闖紅燈,他的行為應該是要適用道交條例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的規定,雖然裁決處引用交通部對於闖紅燈之認定,主張紅燈右轉也屬於闖紅燈,但法院審酌後,認為道交條例第53條已有區分「紅燈右轉」與「闖紅燈直行、左轉或迴轉」的處罰規定,所以認定原處分適用條文有誤,判決A勝訴【註1】。 【道交條例的規定】 關於「闖紅燈」與「紅燈右轉」之處罰,規定在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為「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從立法理由來看:「汽車紅燈右轉之違規行認,其嚴重性未若闖紅燈直行、左轉彎或迴轉者,爰將紅燈右轉之行為另規定於第二項,並另為罰則之規定。」,認為「紅燈右轉」與「闖紅燈直行、左轉、迴轉」之危險性有別,因此分開規定,也就是若為「闖紅燈」,裁罰1800元以上5400元
5天前讀畢需時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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