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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欠國家錢不繳納會怎麼樣?

  • 作家相片: 法律 大任
    法律 大任
  • 22小时前
  • 讀畢需時 4 分鐘

【案例】

新竹市某工程行的負責人A,9年來積欠使用牌照稅、高速公路通行費及罰緩等共228筆未繳納,且經通知多次仍置之不理,直到其名下用來載送貨物的車子被查扣,負責人A才繳清所有欠款【註1】。

 

【欠國家錢不繳納的後果】

當收到國家開立之罰單或繳稅通知等,或許有民眾會認為不繳納國家也拿他沒辦法,但這種想法可能會造成後續一連串的不便。

罰單或繳稅通知等屬於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若是民眾逾期未繳納,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原處分機關會將該逾期未履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至行政執行署執行【註2】【註3】,意思等同行政執行署為債權人,可以執行債務人(即逾期未繳納之民眾)之財產,例如不動產、汽機車及薪資,並用該財產清償所欠之債務。執行署在執行前得先通知民眾到場,若民眾當場繳納所欠款項,當然就不會有後續執行程序進行【註4】。

除了財產會被執行外,若一直未繳納所欠款項,民眾也有可能會被限制出境,甚或是遭到管收。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倘若民眾有可以履行義務,但不履行、有逃跑的可能或隱匿財產等事由,且積欠金額達到新臺幣10萬元以上,行政執行處可以限制民眾住居,更可以限制民眾出境【註5】。

倘若民眾有逃亡之可能或者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之情形,且前已經行政執行處命其提供擔保並限期履行,民眾卻不履行且未供擔保,則行政執行處可以向法院聲請拘提民眾【註6】,另外若詢問民眾後認為有必要,更可以向法院聲請管收民眾,而管收日期不得逾3個月,且僅能延長一次【註7】。

除了上開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拘提或管收等手段外,行政執行處也可以限制民眾生活費用支出,也稱為「禁奢條款」,例如禁止購買一定金額以上物品、禁止搭乘高鐵等【註8】

國家對於欠繳罰單或稅金的民眾,除有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禁奢條款、拘提或管收等方式讓民眾履行義務,更可直接強制執行民眾之財產,因此切莫心存僥倖,遲延繳納之期間,否則人身自由會遭到限制,或所有財產遭強制執行,反而得不償失。

 

 

 

 

【註1】黃翊婷,欠稅9年就是不繳!1物被查扣 他秒帶現金繳清228筆欠款

 【註2】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註3】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註4】行政執行法第14條:「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註5】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註6】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一、顯有逃匿之虞。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註7】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19條第4項:「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註8】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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