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拒絕酒測會怎樣?
- 法律 大任
- 7月25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案例】
一名來自雲林A男,因酒駕被警方發覺,卻加速駛離,在附近街道繞了幾圈後,停在路旁,並與原本坐在副駕駛座的女友B交換位置,假裝是B在駕駛車輛,但還是被警方識破,而A男拒絕警方酒測,因此遭警方處以新臺幣18萬元罰緩,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再因拒檢逃逸罰3萬元罰緩【註1】。
【酒駕會面臨的行政罰】
由於近年來酒駕發生的次數頻繁,且造成多起傷亡事故,因此逐漸提高酒駕之罰則,如果酒駕被警方查獲,會有什麼行政罰呢。
酒駕相關行政罰,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汽機車駕駛人如果有酒精濃度超過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這兩種情形,就違反道交條例的規定,機車駕駛人可以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緩;汽車駕駛人可以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緩,且駕駛之汽機車會移置至他處保管,並吊扣駕駛執照1年到2年期間【註2】。而酒精濃度超過多少才會被處罰?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註3】,就會被處以上面的罰緩。
另外,針對汽機車駕駛人,也設有累犯的規定,只要在10年內第2次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則會依照駕駛是汽車或機車,處以最高罰緩即12萬元跟9萬元,駕駛執照則會被吊銷;倘若是第3次被抓到,罰緩會再增加9萬元外,駕駛執照一樣會被吊銷【註4】;而被吊銷駕照,3年內都不能再考領駕駛執照。【註5】
那如果拒絕酒測,是不是就不會被處以罰緩?倘若駕駛人拒絕酒測,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直接處18萬元的罰鍰,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並吊銷駕駛執照【註6】;相較於乖乖接受酒測被抓到,拒絕酒測不會讓你逃過一劫,反而會加重處罰。
另外拒絕酒測也設有累犯的規定,10年內第二次拒絕酒測,處36萬元罰緩,第三次再增加18萬元罰緩,並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吊銷駕駛執照【註7】。
【酒駕會面臨的刑罰】
酒駕除了可能有罰緩外,如果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亦會觸犯刑法的規定【註8】。
另外本件A男讓女友B坐在駕駛座假裝是女友B開車的行為,如果女友B向警方表示是她駕駛車輛的話,由於女友B的行為是在藏匿犯人,且頂替犯人地位,則可能會觸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的頂替罪【註9】。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喝酒上路除增加自己受傷風險外,也危害到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並有可能被處罰緩外,還有刑事責任的問題,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註1】鄧木卿,BMW男見警掉頭跑 挖胸裝女友換位頂包!拒酒測+拒檢恐罰21萬,ETtoday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723/3001521.htm。(最後瀏覽日期:114年7月24日)
【註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註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註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註5】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註6】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註7】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註8】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註9】刑法第164條第2項:「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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