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我想離婚該怎麼做?
- 法律 大任
-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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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太太A主張因丈夫B對其家暴、貶低其對家庭的貢獻,及有羞辱之行為,並表示「算命仙姑斷言不離婚,事業運就不會開」,所以提出雙方發生衝突的影片、對話紀錄、診斷證明等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丈夫B則表示想要繼續維持婚姻,未成年子女也不希望父母離婚,其並無對太太A有上開家暴等事,最後法院認為太太A所述之情事尚未達到婚姻破綻之程度,因此判決駁回太太A之離婚請求,可再上訴【註1】【註2】。
【離婚的方式】
關於夫妻間如何離婚,可以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兩種方式,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於離婚均有共識,自行協調離婚及離婚後之事宜,如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誰行使負擔、扶養費該如何給付等,此種離婚方式需以書面為之,加上兩名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註3】;裁判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於離婚並無共識,而由一方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夫妻一方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或雙方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註4】。
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也稱為「破綻主義」,依實務見解,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即指「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註5】,且依現行法規定,僅有無責之一方得以此項提起離婚訴訟【註6】。
【訴請離婚我該怎麼準備】
若夫妻雙方沒辦法就離婚達成共識,須依法院裁判之方式離婚,則提起離婚訴訟之一方,應審視他方有無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離婚事由,並準備相關證據提出給法院,如可證明配偶曾與他人性交之對話紀錄、或是被配偶虐待之驗傷證明、影片等。
倘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規定訴請離婚,則必須要提出足以證明雙方欠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同甘共苦以共創家庭生活之實質內涵,復喪失應有之互愛、互信、互諒、互持等重要基石,婚姻已無回復之可能之證據,如夫妻之一方外遇、分居數年,或無性生活等事實,讓法院判斷【註7】。
另外,若有未成年子女,訴請離婚時,應一併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應由誰行使負擔,法院多會考量父母經濟狀況、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情形、家庭支持系統是否完善(如有無其他親戚可以協助照顧)、生活或就學環境等因素,決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
本件太太A雖有提出與先生B發生衝突之影片、對話內容、診斷證明書等要證明先生B有家暴行為,然法院審酌後,認僅為偶發事件,上開情事尚未達到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因此駁回太太A離婚請求。
是否符合離婚之要件,雖取決於法院如何認定,但我們能做的就是多蒐集相關資料及證據,讓法院相信婚姻確實已達到無法回復之程度。
【註1】黃宥寧,婆婆遭詐2千萬老公拿她出氣!碩士女信「斷婚能轉運」 法官不准,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404/2935418.htm。(最後瀏覽日期:114年4月10日)
【註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註3】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註4】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註5】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民事判決。
【註6】在112年憲判字第4號後,法務部提出修正方案,使有責、無責配偶皆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離婚訴訟,並增加分居達一定期間亦得提起離婚訴訟之規定。
【註7】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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