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我可以起訴請求返還貓咪嗎?
- 法律 大任
-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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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有一名送養人A依認養切結書之約定,起訴請求B返還送養之動物,但因A的訴之聲明並未具體特定,因此新竹地方法院裁定A限期補正訴之聲明,然因A未於期限內補正,因此遭新竹地方法院駁回A之起訴【註1】。
【起訴的要件】
不論是要起訴請求對方返還金錢、物品或房屋等,皆需要合法的起訴後才能進入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的訴狀須包含「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註2】。
首先,提起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存在,指的就是原告跟被告,且必須在訴狀中特定姓名、住居所等資料,如為法人或未成年人,則需記載法定代理人。
第二,就是要說明起訴的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所謂訴訟標的,依現行實務見解,指的是原告的在實體法上可以主張的權利,例如小明把我的腳踏車撞壞了,這時候我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權行為的規定向小明請求賠償;又如阿榮借住我的房子一週,但時間到了不把房子還給我,這時候我可以依照民法第767條的返還所有物規定向阿榮求請返還房子。
最後,在訴狀表明想要法院怎麼判決,即為訴之聲明;訴之聲明必須要明確且特定,不得使用模糊或概括的字句,否則法院無從確定審判的範圍。
【訴之聲明怎麼寫】
訴之聲明,根據不同的訴訟類型有不同寫法【註3】。
給付之訴,重點在於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若是請求返還金錢,聲明應載明被告應返還金錢之數額及利息;若是請求返還土地或是房屋,則聲明應載明土地之地號或房屋座落之位置及門牌號碼。也就是說必須要將希望被告給付的東西,具體且特定的表明,才能讓法院確認審理的範圍,且將來若原告勝訴,判決主文的記載也是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及範圍。
確認之訴,是要請求法院確認某法律關係或基礎事實的全部或一部存在或不存在,因此應該表明所要確認存在或不存在的法律關係或基礎事實為何。
形成之訴,則要表明希望以判決讓某種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例如訴請離婚,聲明為「判決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但訴之聲明的明確性也有例外,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便有規定原告可以先請求最低金額,只要在一審辯論終結前皆可以補充聲明【註4】。
本件A起訴所表明之訴之聲明為「被告B已違反認養切結書之第1項、第3項及第10項,故請求履行第11項讓送養人回收該動物之約定。」,法院認為A沒有具體特定動物名稱、種類、外觀等,所以無法確認審理的範圍,命A補正,後因A未補正所以起訴不合法遭駁回。
想透過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起訴時訴之聲明應明確且特定,說明想要法院如何判決,避免向本件A一樣花費時間卻沒辦法進入訴訟程序。
【註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註2】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註3】姜世明,民事訴訟法註釋書《三》,頁2-3。
【註4】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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