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怎麼才能避免債務人脫產?
- 法律 大任
-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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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日前新北三峽一名老翁A因駕駛車輛暴衝,撞擊當時行走在馬路上之學生、民眾,造成4人死亡及11人受傷,老翁A也因傷重關係搶救不治;由於老翁A造成的損害過大,因此民眾擔心若老翁A脫產將會求償無門,及其過世後該如何求償問題,現已由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經法院准許假扣押【註1】。
【什麼是假扣押】
所謂的假扣押,就是暫時扣押債務人之財產,如薪資、動產、不動產等,避免債務人將其所有財產處分,造成債權人求償時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可以賠償。
【聲請假扣押之條件】
首先,債權人的請求需是「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且要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的可能【註2】,才能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註3】。
依實務見解,如債務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隱匿財產、同時受到多數債權人之追償、債務人的財產顯然不足以清償債務者,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拒絕給付,而債務人剩餘的財產與債權相差懸殊等情形,都可能被認定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的可能【註4】。
【如何聲請假扣押】
聲請假扣押,需要以書狀表明,內容應包含當事人、請求假扣押之金額及原因事實、聲請假扣押的原因及管轄法院等要件【註5】,並繳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也需要釋明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倘若聲請人之釋明有所不足,但表示願供擔保的話,法院也可以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予假扣押【註6】。
依實務見解,所謂釋明,與證明需使法院達到強固心證,確信主張為真的程度不同,只要聲請人提出的證據,可以使法院產生薄弱的心證,相信聲請人主張的事實大致可信即可【註7】。
要注意的是,如果本案尚未繫屬在法院(如已經起訴請求債務人返還金錢),債權人拿到假扣押裁定後,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若債權人未在法院所命期限內起訴,債務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註8】,因此債權人還是得盡快起訴。
【拿到假扣押裁定後該做什麼】
法院准許假扣押之聲請後,並非等於債務人的財產已經被假扣押,債權人需要於收到假扣押裁定後30日內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若超過時限,就必須要從頭聲請。
債權人可以持假扣押裁定查詢債務人名下有無財產,若有,於擔保提存假扣押裁定諭知的擔保金額,並繳納聲請假扣押執行費用後(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的千分之8),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讓法院扣押債務人之動產、不動產或薪資,避免債務人脫產。
本件老翁A因傷重不治,導致受傷的民眾或其家屬擔憂後續的求償問題,而法院已准許假扣押之聲請,後續求償問題會如何進行,仍尚待觀察。
【註1】張策,三峽車禍肇事者身亡...議員關切家屬賠償困境 市府:假扣押已裁准,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124499/8779645。(最後瀏覽日期:114年6月5日)
【註2】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註3】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2項:「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註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註5】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三、假扣押之原因。四、法院。」
【註6】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註7】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註8】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4項:「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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