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怎樣會被剝奪繼承權?
- 法律 大任
-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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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A起訴被告B,主張被繼承人C於113年8月7日死亡,繼承人有A、B及C之配偶D,然B於89年即離家出走,且斷絕與A、C、D之聯繫,當C因重病住院時,B也未曾至醫院探望,C曾表示遺產不要給B;法院審酌原告及證人之證詞後,認為B斷絕聯繫,未至醫院探病關懷C等行為,已屬於對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情事,且C生前也明確表示不讓B繼承其財產,因此法院認定B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B的繼承權不存在【註1】【註2】。
【誰有繼承權】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有繼承權的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除配偶當然繼承人外,繼承人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註3】。
而繼承人間所能分配到的應繼分比例,民法第1144條也定有明文【註4】,分為四種情形:
第一種為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此時遺產由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分配,例如有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二人,則應繼分為各三分之一。
第二種為配偶與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則配偶可以先拿走遺產的二分之一,剩餘二分之一由其餘繼承人分配,例如有配偶及父母或兄弟姊妹二人,配偶先取得二分之一後,剩下二分之一再由父母二人平均分配,所以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父母或兄弟姊妹為各四分之一。
第三種為配偶與祖父母,配偶可以先拿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餘三分之一才由祖父母分配。
最後一種情形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存在,則配偶當然繼承全部財產。
【做什麼會喪失繼承權】
我國民法第1145條對於繼承人何行為會喪失繼承權有相關規定【註5】,分為當然失權與表示失權,當然失權指若有法條規定之行為發生,即喪失繼承權;表示失權指雖然有法條規定之行為發生,但仍要被繼承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繼承權才喪失【註6】。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為當然失權,即繼承人有致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於死之故意,或雖然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該繼承人喪失其繼承權。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3、4款也是當然失權,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囑為不正當行為,即以詐欺或脅迫的方式,讓被繼承人撰寫、撤回、變更遺囑,或妨害被繼承人撰寫、撤回、變更遺囑,或有偽造、變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人也會喪失繼承權。然而要注意的是,若繼承人有得被繼承人的原諒(並無限定以何種方式),則不會喪失繼承權【註7】。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表示失權,也就是雖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行為,仍要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該繼承人才喪失繼承權。所謂重大虐待,依實務見解,指造成被繼承人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例如對被繼承人施加毆打為身體上的痛苦,或被繼承人臥病在床卻無正當理由不予探望,也會造成被繼承人精神上痛苦【註8】。
法院認為本件被告B在被繼承人C臥病在床時,未曾至醫院探望過C,B未曾探望C的行為已造成C受有精神上的痛苦,符合重大虐待的定義,且C也明確表示不他的遺產不給B繼承,因此法院認定B已喪失繼承權。
【註1】何祥裕,躲債離家25年對父親不聞不問 弟弟打官司用這理由拔掉哥哥繼承權,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020363。(最後瀏覽日期:114年9月25日)
【註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3】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註4】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註5】民法第1145條第1項:「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註6】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繼承法,元照(2021年10月初版),頁76-77。
【註7】民法第1145條第2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註8】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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