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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怎樣才算是累犯?

  • 作家相片: 法律 大任
    法律 大任
  • 8月15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案例】

一名A男,去年3月才因毒品案件服刑完畢,卻又再去年11月到今年2月間,向上游購買大量海洛因、安非他命、大麻及毒喪失菸彈等毒品,並在他的彰化縣住處多次販賣海洛因給4名藥角,經警方查獲;法院認為A才因毒品案件服刑完畢,卻又重操舊業,屬於累犯,判決A男應執行徒刑10年6月,可再上訴【註1】。

 

【累犯的規定】

累犯,從字面上的意思來看,就是再次犯罪,我國刑法針對累犯的規定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註2】,也就是說前一個犯罪執行完畢,如果在5年內故意再犯下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的話,就會被認為是累犯;至於規定累犯的原因,在於被告經執行徒刑完畢,應該會產生緊惕作用,而不再犯罪,因此故意再犯罪,就會被認為對於刑罰的反應力薄弱,所以有增加刑度的必要,以達到刑罰矯治的效果。

另外在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作成後,當法院依累犯規定加重刑度時,需考量被告犯罪情節程度,決定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而非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這樣才符合比例原則【註3】。

至於徒刑執行完畢,是指服完被法院判處的有期徒刑,或假釋期間內未被撤銷【註4】;一部之執行而赦免,是指赦免法第3條前段的「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

 

【實務如何認定累犯】

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對於刑度是否加重、減輕或免除及其他科刑資料,須要由當事人提出證據,再交由法院判斷,因此,若檢察官認為被告構成累犯,則應該由檢察官提出相關證據;目前法院也因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緣故,認為就是否構成累犯,應由檢察官負擔舉證責任【註5】。

所以就算被告實際上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但檢察官未主張或提出相關證據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時,法院也不會主動認定被告為累犯而加重其刑,但可以將可能構成累犯的資料,作為刑法第57條第1項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的科刑輕重審酌因素【註6】。

如果前後所犯的罪的罪質及類型不同,例如前案是公共危險案件,後案是詐欺案件,也還會被認為是累犯嗎?有法院認為前後所犯的罪的罪質及類型不同,仍構成累犯,只是審酌執行方式、後案侵害法益等情形,不加重最低本刑【註7】;有法院認為雖然前後案罪質不相同,但後案手段及情節相較於前案,更為嚴重,仍構成累犯【註8】;但也有法院認為,前後案罪質、侵害法益不相同,難以認為被告惡性重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因此認為不構成累犯【註9】。

因此是否構成累犯,除檢察官須先就被告構成累犯的事實負擔舉證責任,更要看法院如何審酌。

 

 

【註1】唐詠絮,毒蟲才出獄!砸70萬買「喪屍菸彈+海洛因」 掛AB車牌露餡,ETtoday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812/3013865.htm。(最後瀏覽日期:114年8月14日)

【註2】刑法第47條第1項參照。

【註3】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參照。

【註4】刑法第79條第1項:「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註5】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刑事判決參照。

【註6】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參照。

【註7】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36號刑事判決參照。

【註8】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參照。

【註9】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64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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