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保護令真的能保護我嗎?
- 法律 大任
-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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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新北土城日前發生駭人命案,一名A男因為妻子B申請保護令,而其違反保護令返家遭妻子B報警,當晚經新北地檢無保請回後,疑似心生不滿,隔日上午埋伏在妻子B的住處附近,見到妻子B及小姨子C騎車外出,先駕車將他們撞倒後,再持長刀及鐵鋁棒,刺殺B跟C,造成二人當場死亡;犯案後A男逃逸,之後才投案【註1】。
【什麼是保護令】
保護令是為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所訂立之命令,倘若受到家庭成員間有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等行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註2】。
通常保護令可由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狀向法院聲請【註3】,此種保護令需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程序較為謹慎,但可以禁止相對人不能做或應作為的內容是三種保護令裡最多的【註4】;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兩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期限屆滿前,可以聲請法院延長,延長期間為每次兩年以下【註5】。
暫時保護令的聲請人跟通常保護令相同,也需要以書狀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可以不經審理程序即可核發;雖被害人已先聲請通常保護令,但法院為了保護被害人,仍可以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前,依職權或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但暫時保護令禁止相對人不能做或應作為的內容,就會少於通常保護令【註6】。
若被害人有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先聲請緊急保護令,可用書狀、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聲請向法院聲請,也可以在夜間或休息日聲請【註7】,另無須經過審理程序,法院需在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註8】;而能禁止相對人不能做或應作為的內容,則跟暫時保護令相同。
【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若相對人違反保護令所載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或遠離住居所等事項,則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註9】。
此外,若法院訊問相對人後,認為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的話,可以裁定羈押相對人【註10】。
保護令雖可以禁止實施家暴之人繼續實施暴力,或不得接近被害人,且違反時可以預防性羈押及可以處以有期徒刑等刑責,但若遇到像本件A男一樣情況,聲請保護令後,還是盡可能遠離原先居住地及家暴者會出現的地方,避免家暴者刻意接近;而在本件發生後,後續該如何避免這樣的情況再發生,是否羈押的判斷,或是該如何預防,則有待相關單位的討論。
【註1】李湘文,土城家暴男「不甩保護令」砍死妻子、小姨子!律師嘆:1張紙對瘋子真的沒用,yahoo新聞,https://tw.news.yahoo.com/%E5%9C%9F%E5%9F%8E%E5%AE%B6%E6%9A%B4%E7%94%B7-%E4%B8%8D%E7%94%A9%E4%BF%9D%E8%AD%B7%E4%BB%A4-%E7%A0%8D%E6%AD%BB%E5%A6%BB%E5%AD%90-%E5%B0%8F%E5%A7%A8%E5%AD%90-%E5%BE%8B%E5%B8%AB%E5%98%86-090023751.html。(最後瀏覽日期:114年7月10日)
【註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註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2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註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十二、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十三、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十四、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十五、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十六、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註5】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至第3項:「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註6】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至3項:「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法院並得依其聲請核發同條項第十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註7】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註8】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4項:「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註9】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註10】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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