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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驚!收到要去當國民法官的通知(該怎麼辦?)

【新聞】

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已有一段時日,也有數件刑事案件依照國民法官制度審判,但國民法官制度如何運作,誰有資格擔任國民法官,對於某些民眾來說仍是霧裡看花。【註1】。

 

【什麼案件適用國民法官制度】

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規定,「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115年1月1日開始施行)及「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兩者均應適用國民法官制審判;但有一定情形,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及意見,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判【註2】。

 

【國民法官怎麼選】

國民法官,有積極資格跟消極資格之分別。積極資格為年滿23歲,並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繼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註3】;消極資格則為曾受刑之宣告或一定處分、特定身分之人或利害關係之人【註4】,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每年直轄市、縣市政府會於一定期日前,排除前開不得擔任國民法官之人後,造具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再經由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此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即為日後可能會被選中擔任國民法官之人選,此時法院會先寄書面通知備選之國民法官,但還不代表被選中擔任國民法官。

 

適用國民法官審判之案件發生後,法院會自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挑選該案件需要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並寄通知文件給候選國民法官,指定期日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收到通知之民眾,如願意參加選任程序,僅需於選任當天到場即可,不用填載通知裡之文件,然若是不願意或無法參加選任程序之民眾,於寄送之通知中,會有拒絕擔任國民法官之相關文件可以填寫,端看民眾是否具有年滿70歲以上、具有教師身分等拒絕理由【註5】,填寫該文件後寄回法院,經法院審核通過後,法院便會將其從候選國民法官之名單排除且無須到場。

 

選任當天,法院、檢察官及辯護人會對到場之候選國民法官針對是否可以擔任國民法官為詢問,法院得視情形,可能會先全體詢問後,再個別詢問,接著法院會從到場之候選國民法官中選出6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有錢可以拿嗎】

依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9條規定,選任當天到場之候選國民法官,可以領取日費1500元,若選任程序有超時之情形,更可領取超時日費,但領取之費用有2500元之上限。

 

至於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依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0條規定,可以領取日費3000元,但執行職務期間未滿1小時,則為2000元,倘有超時情形,亦可領取超時日費。此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亦得領取交通費及住宿費【註6】。

 

【擔任國民法官會影響原本工作嗎】

不論是被選中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參加選任程序,任職之機關、公司等都需要給予公假,且不得給予不利之處分【註7】,因此民眾可以持法院寄送之通知書或給予之證明辦理請假事宜。

 

國民法官制度已施行一段時日,當收到國民法官之相關通知時,民眾可依通知所附之文件了解國民法官之制度及選任之程序,若仍有疑問,亦可依通知文件上所載之法院電話,聯繫法院人員詢問,因此不須對擔任國民法官感到緊張或害怕。

 

 

【註1】聯合新聞網,中籤國民法官!他收法院掛號信嚇壞眾人羨慕:有錢有公假當然去,

【註2】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二、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

三、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

四、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註3】國民法官法第12條第1項:「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註4】國民法官法第13條至第15條。

【註5】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註6】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1條至第14條。

【註7】國民法官法第39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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