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屏東縣瑪家鄉有一名女子A,與友人B飲酒到半夜,由也有喝酒的友人B以機車送女子A回家,途中發生自撞車禍,女子A因而被裁罰900元,卻未繳納,屏東執行分署收件後扣查其薪資,女子隨即到該分署繳清罰款【註1】。
【乘客未阻止駕駛酒後駕車有何責任】
駕駛飲酒後駕駛車輛,經檢測出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之規定,此時若載有乘客,該乘客是否也會因駕駛之酒駕行為一併受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修正,108年4月17日公布,增訂「汽機車所有人」、「滿18歲之同車乘客」(不含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之連坐處罰要件【註2】,嗣後因為酒駕事件頻傳為使社會共同監督避免酒後駕車之事件發生,再修正提高吊扣牌照期間及罰緩金額【註3】。
只要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飲酒卻不阻止其駕駛,根據駕駛車輛為機車或汽車之不同,可分別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且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
另外若是汽機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滿18歲的同車乘客將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同車乘客為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者,則不會被處罰。
【如何認定】
不論是罰緩、吊扣牌照等措施,均為行政機關裁罰性之行政處分,因此仍有行政罰法之適用,而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規定可知,「汽機車所有人」或「滿18歲之同車乘客」主觀上必須要認知汽機車駕駛人具有酒後駕車之事實,卻未阻止其駕駛汽機車,才有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第8項之可能【註4】。
雖然政府對於酒駕之刑事處罰、行政裁罰日漸加重,但酒駕之事故仍頻頻發生。「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除了自己飲酒後不能駕駛汽機車外,若有他人飲酒後準備駕駛汽機車,亦該阻止其繼續駕駛,避免造成公共危險外,也避免自己陷入遭受裁罰之可能。
【註1】陳崑福,友喝酒騎車她「不勸阻還搭便車」 挨罰900慘被扣薪水 , ETtoday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124/2898462.htm (最後瀏覽日期:114年2月20日)。
【註2】
108年4月17日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第8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註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第8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註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交上字第66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交上字第5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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