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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竊盜、搶奪、強盜的差別
【案例】 去年台中一棟透天厝發生一起入室強盜案,A男跟B男盯上C男,半夜持刀控制C男,並洗劫C男所有錢財,且後續為了避免犯行曝光,便想將C男殺害,逼迫C男喝下添加藥物的飲料,並在屋內點燃木炭跟火種,營造C男中毒身亡的景象,所幸C男並未因此昏迷,並逃了出去,趁機報案【註1】。問題來了,為什麼拿走別人的財產不是竊盜罪?而是強盜罪?竊盜罪跟強盜罪,還有搶奪罪有什麼差別? 【竊盜罪】 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成立竊盜罪,要件為「竊取他人動產行為」、「竊盜故意」、「不法所有意圖」。 所謂的竊取行為,依實務見解,是指行為人係指未經同意破壞持有支配之關係,而建立自己的持有支配關係【註2】。 竊盜故意為行為人對於自己未經他人同意而取走他人動產的行為有所認識,且進而實行的心態。 而不法所有意圖分為「所有意圖」及「不法意圖」,所有意圖是指行為人有排斥原持有人對動產的支配關係,而以自己為該動產所有人自居的心態【註3】;不法意圖是指行為人知道自己欠
2025年11月14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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