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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大法庭裁定
裁定主文: 法人之名譽或信用,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遭侵害,致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得僅因法人無精神上痛苦,即一概否准其請求。 律師說明:...
6月24日
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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