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吃壞肚子能要求賠償嗎?
- 法律 大任
-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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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有一A男與父母BC至美食街用餐,購買D餐廳的餐盒,然而A男在食用餐盒時發現裡面有一隻蟑螂,因為該瑕疵,造成A男發生急性腹脹、腸胃炎等症狀,並支出醫療費用904元,A、B、C因而向D餐廳提起訴訟,請求返還餐盒價金90元、懲罰性賠償金450元、及精神慰撫金167萬元;但士林地方法院認為A、B、C無法證明餐盒跟A男的症狀具有因果關係,因此D餐廳僅須返還餐盒價金90元,其餘均駁回【註1】【註2】。
【餐盒的瑕疵怎麼處理】
我國民法有規定,物品的出賣人,將物品交付給買受人時,應擔保該物品需無瑕疵,但該瑕疵若無關重要,則非瑕疵【註3】;如果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就知道物品有瑕疵,則出賣人就不用負擔上開擔保責任【註4】。
買受人發現有買的物品有瑕疵時,能怎麼處理?
買受人發現物品有瑕疵,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註5】,第一種為解除契約,解除契約是指使契約自始無效,此時出賣人及買受人負有回復原狀的義務【註6】,亦即將獲得的金錢跟物品返還給對方;第二種為減少價金,指發現物品有瑕疵時,可以不要解除契約,而向出賣人要求減少購買該物品的價金。
另外要注意的是,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有時效的限制,買受人取得物品後,應從速檢查,如發現瑕疵,要馬上通知出賣人【註7】,且需要在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內行使解除權或請求權,否則權利即會消滅,而若出賣人交付物品已超過5年,權利也會消滅【註8】。
本件A、B、C發現餐盒裡面有蟑螂,由於餐盒不應出現蟑螂,所以此確實為瑕疵,D餐廳對此也不爭執,所以法院同意A、B、C解除契約的請求,D餐廳也需返還餐盒的價金。
【為何法院認定其餘費用無理由】
A、B、C除了解除契約,請求D餐廳返還價金外,另有請求精神慰撫金、懲罰性違約金,但法院認為此部分請求不成立,原因在於A、B、C無法證明吃到有蟑螂的餐盒,與後續A發生急性腹脹、腸胃炎等症狀有何因果關係。
請求損害賠償,首先必須要證明受到的損害與侵害人的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也就是損害真的是侵害人所造成,通常會依靠監視器、證人或是醫院的鑑定報告等相關證據來證明因果關係;由於A除了餐盒外,也有食用其他餐點,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餐盒確實是導致A有上開症狀之原因,所以法院駁回A、B、C其餘的請求。
若要請求他人損害賠償,就必須先提出足夠的證據說服法官侵害與損害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證據準備的越充分,越有可能讓法官採信,進而同意你的請求。
【註1】黃宥寧,紅豆食府便當有蟑螂!消費者求償500萬 法官判賠90元理由曝,ETtoday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902/3026259.htm。(最後瀏覽日期:114年9月4日)
【註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字第6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3】民法第354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註4】民法第355條第1項:「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註5】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註6】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註7】民法第356條第1項:「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註8】民法第365條第1項:「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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