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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員工造成顧客受傷,該怎麼求償?
【案例】 日前台中一家知名連鎖餐廳一名店員,疑似誤拿裝有清潔劑的熱水瓶為顧客回沖熱茶,造成顧客喉嚨出現灼傷症狀,幸好就醫後並無大礙;而臺中食安處接獲通報後即到現場稽查,並因店家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勒令店家停業,也將業者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註1】。 【顧客怎麼求償】 餐廳員工誤拿裝有清潔劑的熱水瓶,為顧客回沖熱茶,造成顧客飲用後喉嚨出現灼傷症狀,不論員工的行為是故意或是過失,該行為確實已侵害顧客的身體權或健康權,且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顧客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另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註2】,所以該法屬於保護他人的法律,顧客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但若只向員工請求賠償,可能遇到的問題為員工的資力無法負擔賠償的數額;因此,我國民法第188條第1項另規定,受僱
12false29 GMT+0000 (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讀畢需時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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