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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勞工工資如何認定?
【案例】 臺灣自來水公司4名退休員工,因自來水公司未將「績效獎金」列入工資計算平均工資,認為渠等所獲得的退休金短少,所以起訴自來水公司應補發差額及法定利息;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自來水公司發放的績效獎金不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因此判決駁回4人的請求,全案仍可再上訴【註1】【註2】。 【工資如何認定】 勞工的平均工資多寡,涉及到職業災害補償、退休金所能領取的數額,因此對於什麼樣的給付需要列入工資計算,就非常重要。 依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另有規定,若為紅利、獎金(如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特殊功績獎金等)、三節獎金、差旅費等給付,則不屬於工資【註3】。 實務上對於工資的認定,則須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勞務對價性是指「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經常性給與是指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到的給付,至於如何認定是否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應依社會的通常觀念,基於客
11月28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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