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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在路上拍攝,會觸犯法律嗎?
【案例】 日前一名陸配A於台北市民生國小旁的人行道直播,被民眾檢舉疑似非法竊錄、蒐集個人資料及妨害秘密;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在偵查後,認為看不出A有攝錄特定人士,也並非他人的高度私密活動,所拍到的影像本身難以辨識人物身分,也沒有蒐集足夠直接或間接識別他人的資料,因此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或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而給予A不起訴處分【註1】。 【可能觸犯的刑法規定】 我國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本罪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權及個人私密領域、空間、言論、活動不受他人刺探、侵擾的權利。 所謂利用工具或設備,指的是使用可以強化視覺或聽覺的工具設備,例如望遠鏡、竊聽器等,立法理由也指明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屬於該條所稱的工具或設備【註2】。 窺視、竊聽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而觀看或聽聞;竊錄,是指未得他人同意,以照
2025年11月21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時事】逃兵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案例】 日前查獲許多藝人為了不要當兵,委託他人假造身體健康資料,以符合免役資格,近日新北地方法院開庭,全部被告皆承認犯罪,並請求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但檢察官表示若給予緩刑,可能會讓逃兵心存僥倖,因此建議法官不給予緩刑,至於後續如何審理,仍待合議庭決定【註1】。 【當兵的條件】 依兵役法第3條第1項規定,18歲至36歲的男子,屬於役齡男子【註2】;但如果有身心障礙、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或身高、體重、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則可以免服兵役【註3】,如嚴重視力、聽力受損、身高196公分以上或身高154公分以下、BMI值小於15或BMI值大於35。 役齡男子又可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註4】,因此,若無上開免役的情形,而為常備役體位的役齡男子,則需要服役。 【逃兵會觸犯甚麼法規】 役齡男子如果為了避免徵兵,而有隱匿不報、不實申報、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毀傷身體變更體位、遷移住居所而不申報、未經核准出境或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等情形的話,就會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的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
2025年10月31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時事】不起訴與緩起訴的差別
【案例】 北市大同分局一名員警A,因為讓民眾拍下調查筆錄與證據畫面,遭外流上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涉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密罪」,但於士林地檢署偵查後,雖認定A確實觸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密罪」,然A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本身沒有前科,本件行為也沒有造成具體損害,所以給予A不起訴處分【註1】。 【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偵辦案件,如果就其所調查得來的證據,已可認為被告有足夠的犯罪嫌疑,此時檢察官應提起公訴【註2】,反之則不能提起公訴。 至於不起訴可分為「絕對不起訴」及「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的規定即為絕對不起訴,若有下列10種情形,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1. 曾經判決確定者:指具有實體確定力的有罪、無罪判決。 2. 時效已完成者:指刑法第80條【註3】規定的追訴權時效已到時限。 3. 曾經大赦者:大赦是指對特定犯罪或一般犯罪所為使其消滅刑事法上的一切效果的命令;因此若已受罪刑宣告,該宣告為無效,若未受罪刑宣告,追訴權消滅【註4】。 4.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指原本規定的法條已遭刪除,且已無其他
2025年10月27日讀畢需時 7 分鐘


一台殘值不到 33 塊錢的舊電鍋,送給拾荒婦人,竟然會涉及貪污?
虎斑貓的律師阿爸-律師看時事系列EP1 大家好,本支影片是我們的「律師看時事」系列第一集,想跟大家分享最近新聞報導中,有清潔隊員出於善意將民眾丟棄的舊電鍋送給拾荒婦人,因而遭起訴涉嫌貪污的事件。 不知道對大家來說,是不是有些難以想像和理解呢?就讓我透過這支影片來為大家解說吧...
2025年9月26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時事】若被起訴,可以請求緩刑嗎?
【案例】 男大學生A因不滿男大學生B在私訊中挑釁他的母親,雙方約在文化大學後山談判,但男大學生A竟然攜帶刀赴約,見到男大學生B後便直接揮刀攻擊,造成男大學生B雙手撕裂傷,男大學生A因而被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起訴,經法院審理後,改認定為重傷未遂罪,並給予緩刑之機會【註1】。 ...
2025年4月25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恭喜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被指控竊盜,經高雄地檢署不起訴。 #大任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宏律師 #竊盜 #刑事 #不起訴
2025年3月28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什麼是訴訟參與?
訴訟參與是指被害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38條案件的情形時,可以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訴訟參與來表達意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46條規定,法院每調查ㄧ證據完畢,審判長均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意見,這跟一般告訴通常是只會問檢察官,不見得會問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不太一樣。...
2025年3月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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