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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不起訴與緩起訴的差別
【案例】 北市大同分局一名員警A,因為讓民眾拍下調查筆錄與證據畫面,遭外流上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涉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密罪」,但於士林地檢署偵查後,雖認定A確實觸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密罪」,然A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本身沒有前科,本件行為也沒有造成具體損害,所以給予A不起訴處分【註1】。 【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偵辦案件,如果就其所調查得來的證據,已可認為被告有足夠的犯罪嫌疑,此時檢察官應提起公訴【註2】,反之則不能提起公訴。 至於不起訴可分為「絕對不起訴」及「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的規定即為絕對不起訴,若有下列10種情形,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1. 曾經判決確定者:指具有實體確定力的有罪、無罪判決。 2. 時效已完成者:指刑法第80條【註3】規定的追訴權時效已到時限。 3. 曾經大赦者:大赦是指對特定犯罪或一般犯罪所為使其消滅刑事法上的一切效果的命令;因此若已受罪刑宣告,該宣告為無效,若未受罪刑宣告,追訴權消滅【註4】。 4.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指原本規定的法條已遭刪除,且已無其他
2025年10月27日讀畢需時 7 分鐘
恭喜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被指控竊盜,經高雄地檢署不起訴。 #大任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宏律師 #竊盜 #刑事 #不起訴
2025年3月28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賀!本所當事人詐欺、侵占案不起訴,返還代墊款案勝訴
本所當事人與前男友分手,卻遭前男友提起民事返還代墊款案件,請求本所當事人返還交往期間其所支付之花費,並提起刑事詐欺 、侵占告訴,表示會與本所當事人交往因而支出花費是遭詐欺,本所當事人亦不返還其所借之書籍。經高雄地檢署及高雄地方法院調查及審理後,分別給予本所當事人不起訴,及原...
2024年9月3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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