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女系子孫得否為派下員,於實務上爭議不斷。祭祀公業條例制定後,爭議似乎仍未有減少之跡象,雖然司法院大法官曾於104年3月20日作出釋字第728號解釋,認定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之規定合憲,但實務上對於女系子孫能否為派下員之爭議,仍有訴訟陸續產生。
為解決此項爭議,陳建宏律師與梁志偉律師(陽銘法律事務所)、洪國欽律師(泓丞律師事務所)共同獲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指派,代理憲法法庭109年度憲二字第110號之祭祀公業派下員性別平等案,並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專家學者王泰升教授、鄧學仁教授、官曉薇副教授亦提出專家諮詢意見書;關係機關內政部提出憲法言詞辯論意旨書;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鑑定意見書;併案(110年度憲二字第529號)審理之聲請人提出言詞辯論意旨書,供大法官審查。以上書類資料依法均於憲法法庭網站上公開,供各界參考討論憲法議題。
憲法法庭網址: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2203&id=34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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