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屏東春日鄉一名3歲幼童,在媽媽外出買晚餐時跑出家門,被隔壁鄰居的比特犬咬傷腹部,送醫不治 [註1]。 圖文 #陳建宏律師
自己的寵物跑去咬死人,若飼主有過失[註2],例如未使用牽繩、獸檻等[註3],則會先面臨到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註4]。民事部分,則有損害賠償的問題[註5]。
若寵物咬死人係由死者拿石頭丟寵物所導致之挑動行為,而飼主又已盡防護措施並無過失時,則就不構成過失致死罪[註6] 。民事部分,也因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無損害賠償之問題[同註5]。實務上曾有案例爭論擦香水是否屬挑動寵物之行為,最後民事法院認定,僅單純身上有擦香水,不能說是對於寵物之挑動行為[同註7]。
本案依新聞報導,3歲幼童跑出家門被隔壁鄰居的比特犬咬傷致死,依照一般社會通念,3歲幼童因無挑動比特犬之能力,而飼主似未將比特犬以牽繩綁好或以獸檻防止比特犬咬人,始造成此事件之發生,若飼主無法舉證其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則恐將面臨刑、民法律上之責任。
此外,新聞報導指出,屏東縣政府最後表示,經了解後發現該比特犬並沒有寵物登記、植入晶片,也沒有絕育,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22條規定,將予以開罰。」[註8、9]。
註1:Yahoo新聞,https://tw.news.yahoo.com/%E6%AF%94%E7%89%B9%E7%8A%AC%E5%92%AC%E6%AD%BB3%E6%AD%B2%E7%AB%A5-%E5%BE%8B%E5%B8%AB%E9%A1%98%E7%84%A1%E5%84%9F%E8%BE%AF%E8%AD%B7-230104433.html(最後瀏覽日:110.12.。 註2:刑法第14條規定:「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註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0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雄小字第1934號民事小額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小字第135號民事小額判決。
註4:刑法第276條規定:「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5:民法第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
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註6: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註7: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雄小字第1934號民事小額判決。 註8: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81571.00(最後瀏覽日:110.12.。 註9:動物保護法第27條第8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八、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為寵物絕育且未申報及提出繁殖管理說明,或未申報繁殖需求而繁殖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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