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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夜市用文字或廣播他人個資及「欠錢不還」等資訊嗎?


在夜市散佈他人欠錢不還的文字或訊息,除了可能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問題外,同時還可能涉及到刑法第310條的加重誹謗罪,雖然欠錢不還的事實可能是真的,但因為涉及到私德,與公益無關,所以沒有同法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


正確的請求返還借款方式,應該是在私下以文字訊息,或是存證信函的方式跟債務人請求返還返還借款,若債務人仍然不返還借款,這時候我們可以跟法院聲請以「支付命令」的方式向債務人追討款項。


支付命令要給付給法院的費用為新台幣500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沒有異議,債權人就可以用已經確定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追討債務速度會比用起訴的方式來得快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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