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國因疫情趨緩,前往德國旅遊,受親友之託,幫忙代購精品包、首飾、手錶(價值共新台幣100萬元)回國,卻遭海關以未經申報沒入。請問阿國得否將前述物品取回?如果可以,要以什麼方法取回呢?
圖文 #陳建宏律師
依我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的規定,一般攜帶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以下的精品包、首飾、手錶入境,可以享有免稅的優惠。不過如果你明顯是為了營利而帶貨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的人,就無法享有此優惠[註1]。
所以如果是無法享有免稅優惠的對象,或攜帶的精品包、首飾、手錶超過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以上,卻於入境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而遭海關查獲的話,東西就會被海關沒入,而且可能會被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此部分海關擁有裁量權,一般旅客不一定會裁罰)[註2]。
那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把被海關沒入的東西拿回來呢?依照法律規定及實務做法,在攜帶的東西確定被沒入後,海關會在沒入處分上註明應納的稅捐(關稅及營業稅),以及貨品的完稅價格(也就是海關核定的貨價),待受處分人收到處分後,如果沒有救濟的意願,就可以向海關申明放棄救濟,然後依照沒入處分書上註明的稅款和完稅價格給付,就可以將精品包、首飾、手錶買回來[註3]。
回到本件案例,阿國受親友之託買了價值共100萬元的精品包、首飾、手錶,由於沒有申報就入境,遭海關發現後東西都被沒入了。阿國如果想把東西拿回來,如有裁罰就需要先將罰鍰付清,然後補稅,再用貨價將精品包、首飾、手錶買回來。如此一來,阿國等於用了好幾倍的金錢才能取回被沒入的物品,可以說是得不償失阿!
註1: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第2項:「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一、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第十一條免稅規定。二、攜帶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一萬元。三、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一萬元。四、攜帶新臺幣逾十萬元。五、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二萬元。六、攜帶人民幣逾二萬元,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七、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八、有不隨身行李。九、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十、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同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旅客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
註2: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論處。」
;同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
註3: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下列貨物或物品:一、准許進口或出口者。二、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價在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者。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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