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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離職時該注意什麼?

【案例】

過完年後,許多人興起了轉職的念頭,經A人力銀行最新調查結果,有 94.3% 上班族想跳槽,但離職並非就一了百了,離職前後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情呢【註1】?

 

【需要多久前提出離職】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註2】,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註3】可以簽訂定期契約,而繼續性之工作應簽訂不定期契約。

不定期契約的勞工,隨時都可以提出離職,但須依據入職之期間長短,分別適用不同的離職預告期間,工作未滿三個月,則無預告期之適用;工作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須於離職前10日預告;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須於離職前20日預告;工作三年以上,須於離職前30日預告【註4】。

至於定期契約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如果為「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註5】,而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定期契約則無法隨時終止契約【註6】。

若不定期契約之勞工未依照法條規定之預告期間前提出離職,是否仍會發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依實務判決見解,預告期間並非強制規定,因此勞工未依預告期間前提出離職,仍不影響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僅生雇主可能因勞工未依預告期間提出離職受有損害之損害賠償責任【註7】。

但若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時,勞工可不經預告即得離職【註8】。

 

【特休沒休完怎麼辦】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會有特別休假可以使用【註9】,如果離職時仍有當年度特別休假未使用完畢,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將未休之天數換成工資【註10】,且雇主應立即結清工資給勞工【註11】。

 

【可以刪除電腦裡的資料嗎】

有些勞工離職後,會基於惡意將電腦裡的公司資料刪除,但這個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之規定。

若勞工跟雇主於勞動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則任職期間所產出之文件與資料便是公司之財產,公司擁有其所有權,勞工不得任意將其刪除,若勞工於離職前將公司所有文件或資料刪除,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59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註12】,且依實務見解【註13】,不論刪除之文件或資料能否回復,只要一經刪除,就已造成損害,而有構成刑法第359條之可能。

除了可能觸犯刑法規定外,任意刪除公司所有資料及文件,若造成公司受有損害,公司亦可以民法第184條規定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離職時除自身權利應注意外,也不要因為對公司有所怨言,而將公司所有的文件及資料刪除,除觸犯刑法外,更可能需要賠償公司的損失,得不償失。

 

 

 

 

【註1】張韶雯,12年最大轉職潮來襲!勞動部提醒離職時記得「這件事」免得吃虧,鉅亨網,

【註2】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註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註4】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註5】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註6】鄭津津,職場與法律(2021年八版二刷),頁74。

【註7】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7號判決。

【註8】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註9】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註10】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前段:「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註1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2款:「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二、發給工資之期限:…(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第9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註12】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1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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