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南韓總統於113年12月3日表示為剷除親北勢力、維護自由憲政程序,緊急宣布戒嚴,引起國際社會大眾之關注,雖此次戒嚴在6小時後經國會投票而畫下句點,但南韓總統此番行為仍造成南韓社會與經濟之影響,因此已遭國會於113年12月14日彈劾通過,尚待南韓憲法法庭裁決【註1】。
【我國戒嚴程序】
南韓總統此次以剷除國內親北勢力、維護自由憲政程序為由宣布戒嚴,故有聲音提出我國是否也能如此?
戒嚴是指國家在處於對外戰爭、內部叛亂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與政治穩定的特殊時期所採取的緊急措施。
我國總統有權宣布戒嚴(憲法第39條),但依照我國戒嚴法第1條之規定,總統要宣布戒嚴,必須要有「戰爭」或「叛亂」之發生,且經立法院之通過;或情勢急迫時,先宣布戒嚴,再經立法院之追認【註2】。
因此我國宣布戒嚴的前提為發生「戰爭」或「叛亂」,總統並無法以如南韓總統主張之事由任意宣布戒嚴。
【若戒嚴時將遭限制之權利】
人民之權利會遭受限制,如人民的言論、講學、著作、出版、集會結社、宗教活動等,甚至就人身自由、隱私亦會隨時受到阻礙及檢查【註3】,所以一宣布戒嚴,人民的生活將會處處受到限制。
【彈劾或罷免總統】
南韓總統因任意宣布戒嚴而遭國會彈劾,若是我國要彈劾或罷免總統,該怎麼做?
彈劾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全院委員會審查,並得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再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大法官提出彈劾案,倘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被彈劾之總統應即解職【註4】。
罷免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準備理由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且應通知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提出罷免案後,再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註5】。
不論是宣布戒嚴或是彈劾、罷免總統,皆須經過一定之程序始可為之,戒嚴影響社會經濟及民眾生活重大,並非得隨意運用之措施,經過這次南韓總統之舉動,我們應該更要了解戒嚴會帶來之影響,避免濫用此種制度,維護現在之民主自由社會。
【註1】整理包/南韓最短命戒嚴爆民怨…尹錫悅恐被彈劾?事件始末一次看,https://udn.com/news/story/124293/8402339。(最後瀏覽日期:113年12月17日)
【註2】
戒嚴法第1條第1、2項:「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
【註3】
戒嚴法第11條:「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
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
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
三、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復原狀。
四、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五、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并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六、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七、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八、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害。
九、寄居於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並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止之。
十、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十一、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或調查登記,必要時并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徵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註4】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註5】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