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有一名女網友A在社群平台上發文,稱其在台中工作穩定,並有一棟房屋,但交往多年的男友B希望他可以一起北上打拼買房,並把台中的房屋賣掉當作後續買房之頭期款,然後一起跟公婆住。使大量網友留言:「不要賣」。如果女網友A真的把房屋賣掉,與男友B結婚後將賣房之款項當作婚後購買房屋的頭期款,女網友A會有甚麼損失?
【我國夫妻財產制】
夫妻結婚後,夫或妻各自之財產該如何管理及處分,取決於採用之夫妻財產制為何。我國關於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三種。
「法定財產制」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時,當然採用之制度,將夫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即為結婚前夫妻各自所有之財產,不分財產種類,此外,夫妻婚姻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會被視為婚前財產,而非婚後財產【註1】【註2】;至於婚後財產,顧名思義就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之財產,另外,若是無法分辨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將推定為婚後財產,而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期間所生之孳息,也會視為婚後財產【註3】。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使用、收益、處分,夫妻各自所負之債務由其所有之財產各負清償責任,若有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亦得請求他方返還【註4】。
法定財產制另有一個重要規定,即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同註2】,為了保障夫妻弱勢之一方於婚姻中之貢獻,夫妻因離婚、一方死亡等原因,夫或妻之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後,如有剩餘,雙方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由財產較少之一方取得。
「共同財產制」為夫妻將原有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得之財產,排除特有財產【註5】後,合併為共同財產,除有特別約定外,由夫妻共同管理及處分;結婚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之債務,可由共同財產、或夫妻之特有財產為清償,但若以特有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之債務,或以共同財產清償特有財產之債務,則有補償請求權之適用【註6】。又採用共同財產制之夫妻,依民法第1039條及第1040條之規定,因一方死亡、離婚、改用其他財產制等事由,而就共同財產有不同的分割方式【註7】。
「分別財產制」為夫妻之財產自始各自分離,各自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註8】,夫妻之債務也以各自財產清償,因此縱使有一方死亡、離婚等情形,也不發生如「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之財產清算問題,據傳郭台銘與其妻曾馨瑩即是採用分別財產制,這是最簡單能夠避免未來夫妻或是繼承人為了釐清財產歸屬而吵架的方式之一。
【把房子賣掉會怎樣】
若女網友A把她在台中的房屋賣掉,與男友B結婚後將該款項當作婚後購買房屋的頭期款,依「法定財產制」規定,該房屋為婚後財產,要是因為一方死亡或離婚等法定財產制解消事由,該婚後購買之房屋有可能需要與男網友B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平分2分之1;若為「共同財產制」,該房屋會變成夫妻之共同財產,除有特別約定外,該房屋由夫妻共同管理、處分,且當共同財產制消滅時,婚後之共同財產即該房屋需與男網友B平分;倘為「分別財產制」,除非房子單獨登記在女網友A名下,且由女網友A負擔房貸,否則該房屋仍為其與男友B之財產。
夫妻結婚該選擇何種夫妻財產制,應取決於夫妻雙方財產差距,或是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目標,夫妻財產制並無優劣之分,只要夫妻間共同決定好即可。
【註1】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頁207。
【註2】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註3】民法第1017條第1項、第2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註4】民法第1023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註5】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註6】民法第1038條第2項:「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註7】民法第1039條:「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民法第1040條:「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註8】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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