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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公共設施保管不慎造成傷害或死亡,可否請求國家賠償?


【案例】

有44名團體客前往阿里山旅遊,於走過A吊橋景觀平台時,因木棧板斷裂,導致5名遊客從一層樓高之高度掉落地面,1名旅客不幸搶救不治,其餘4名旅客亦受有腹部鈍傷、頭部撕裂傷、腳踝骨折等傷勢,該吊橋景觀平台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善款興建,後捐贈予B鄉公所。【註1】

【何謂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有兩種發生類型,第一種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導致之損害,第二種為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導致之損害,本文著重於第二種類型。

所謂「公共設施」,依立法理由所示,是指「由國家設置且管理,或雖非其設置,但事實上由其管理,且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又所謂設置有欠缺,是指公共設施設計或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管理有欠缺,則是指公共設施設置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疵,且未為必要之防護措施,使該公共設施欠缺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而言【註2】。

所以只要國家設置或管理之設施有欠缺,且與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損害發生間具有因果關係,無需判斷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有無故意或過失(採取無過失責任),即可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但自然公物或自然公物裡之設施,若已有做適當的警告跟標示,人民卻仍從事危險活動,即使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國家亦可能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得減輕或免除應負之責任【註3】。

【提起國賠之程序】

若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所欠缺造成損害,首先應先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誰,依國賠法第9條第2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即為設置或管理公共設施之機關,且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此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之先行程序,若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不開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即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

至於可請求之項目,通常包括支出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無法工作之薪水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須以實際受到之損失判斷。

本件5名遊客因A觀景平台木棧板斷裂,從一層樓高之高度掉落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傷,能否請求國賠?首先觀景平台現為B鄉公所管理,所以屬於公共設施應無疑問,而若木棧板斷裂原因是B鄉公所未定時維護該設施,則有管理上之欠缺,且5名遊客死亡或受傷之原因係因A景觀平台木棧板斷裂所造成,亦有因果關係,死亡遊客之家屬或受傷之遊客應可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其所受到之損害。

但本件後續如何發展,仍有待木棧板斷裂原因查明,及受有損害之人提起國家賠償後,依法院之判斷為準。

 

【註1】「阿里山腐朽木棧板斷裂 5名遊客高處跌落釀4傷、1人送醫不治」,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320/8358198?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註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3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

【註3】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項:「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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